林女士原先打理的申通快递网点
“让我签劳动合同,按月发工资,又让我交1.5万元保证金,还让我自己出设备、交房租,我跟莆田申通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近日,莆田市民林女士向海峡导报莆田全媒体中心反映其与莆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申通公司”)之间不明不白的关系。莆田申通公司相关人员向记者承认林女士是其员工,也已退还林女士1.5万元保证金,却又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否认与林女士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如此“复杂”的用人关系,不禁让人疑窦丛生。
入职莆田申通公司被要求交1.5万保证金
快递网点店面房租自付、设备自费添置
林女士在网点内提供服务
林女士介绍,其于2020年7月初受聘于莆田申通公司,当时公司让她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其缴纳1.5万元的保证金,并安排她在秀屿区笏石镇华福路申通网点上班。但是,网点内的货架、电脑、监控、电子秤等寄递必备设备都是由林女士自行解决,房租也由其自己承担。此后数月,莆田申通公司按月给林女士发放工资。因为网点覆盖区域较大,在网点上班期间,林女士让其家人一同到网点协助帮忙打理。
林女士和其丈夫当初离职、入职的交接表(林女士提供)
“我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主要是按照派件数来计算提成的,公司就给我缴纳了一笔商业保险,连同其他需要扣除的费用都是从工资里扣款。”林女士介绍,在她入职莆田申通公司打理华福路申通网点之前,其丈夫先入职并打理该网点,但其丈夫于去年7月6日离职,因此其丈夫缴纳给莆田申通公司的1.5万元保证金便通过交接方式直接转为她缴纳的保证金。2020年12月份,莆田申通公司通知林女士,不让她开展华福路网点的业务。林女士说,虽然公司声称是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在她看来,其实就是公司有意无缘无故要开除她。
林女士提供的不完整的《劳动合同》
林女士提供的一份不完整的《劳动合同》里,甲方处空白,乙方为林女士,合同里写明甲方是莆田市快递网络的经营商,主要经营快件速递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以雇用形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单位员工。甲方义务条款里写明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车辆、电脑、把枪、工作服等。“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让我在甲方空白的纸上签字,签完后也没有给我一份签字完整的劳动合同。”林女士说。
莆田申通公司给出奇怪说法
承认是公司员工,又称算“半承包”
针对林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联系莆田申通公司总经理杨先生,其直接让记者联系该公司行政部王女士了解。王女士称,劳动合同条款只是写明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供车辆、电脑、把枪、工作服等设备,没有写明要给林女士提供这些设备,公司也没有要求林女士自己开店面,至于林女士自己租店面那是其自己的行为,不在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而缴纳1.5万元保证金,那是因为员工离职会涉及收件、派件账单的核算,核算清楚后就会把实际需要结算的金额退还给员工,这笔保证金是公司和林女士双方协商好的,是林女士的自愿行为,她可以选择不交钱、不做这份工作。而因为林女士存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上个月公司选择对林女士作调岗处理。当问及该公司是否有为林女士缴纳医保、社保一事时,王女士并未回答,且通话直接断线。
林女士的工资条(林女士提供)
为了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记者再次联系杨先生,杨先生让记者直接联系该公司秀屿片区负责人李先生。李先生表示,员工入职公司后,公司将区域授权给员工运营,员工需要自己建设网点,自己建设设备,整个莆田100多个申通网点都是采用该种模式。李先生认为,林女士租店面自己出房租、添置设备完全属于正常情况。
李先生和林女士的对话截图(林女士提供)
“因为考虑员工工作潜在的意外风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意外险,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则按总提成进行结算。”李先生介绍,员工的单件派件费提成是固定的,公司会设定收件方面的承包运营底价,员工可以在行业许可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定价,从中赚取差价作为自身的利润点,而公司为了降低员工的风险,并未向员工收取任何加盟费,因此实际上又算“半承包”的关系。
“我们实际上对林女士的工作还是挺满意的,问题主要出在她家人身上。”李先生表示,每个网点允许员工自己请人或让自己家人协助打理,但是业务开展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规范要求进行,而林女士家人的行为表现已经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影响,因此公司才决定对林女士作出调岗处理,但林女士并未服从公司的安排。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介入
莆田申通公司又否认建立劳动关系
在莆田申通公司的“安排”下,林女士最终决定放弃这份工作。1月初,林女士向秀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自己的遭遇,投诉莆田申通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同时要求支付其2020年12月份的工资。秀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后,莆田申通公司立即退还了林女士1.5万元保证金。
秀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林女士出具的告知书
而让林女士感到更加诡异的是,秀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1月12日为其出具了一份《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该份《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里指出,经调查,莆田申通公司否认与林女士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秀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知林女士,她的诉求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而在记者采访过程中,王女士和李先生均未否认过与林女士签定过劳动合同一事。
林女士为了领到最后一个月工资自行纳税
林女士称,秀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后,莆田申通公司要求她必须向税务机关自行纳税,凭着纳税发票,公司才能给予结算其去年12月份的工资。为了能顺利拿到这笔钱,林女士无奈之下跑到税务部门缴纳了税款,开具出了一张劳务发票。1月25日,林女士带着发票来到莆田申通公司结算工资,又遇到了不可思议的事情。公司要求她在一份《确认书》上签字才给予结算。
莆田申通公司要求林女士签订该份《确认书》
究竟莆田申通公司和林女士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这份《确认书》上的一句话令人颇为费解。《确认书》上写着,本人承诺自收到莆田申通公司支付的钱款后,对莆田申通公司享有的任何权利至此终结,劳动关系或者合同关系至此终止,本人承诺不会就相关合作合同关系纠纷或者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权利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劳动报酬等)再向莆田申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林女士表示,虽然她已拿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但她还是想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权。
海峡导报记者 文/图
律师观点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介绍,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雇工是否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劳动,表现在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雇主单方决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李德力律师认为,如果快递员的工作时间由快递公司决定,负责送达的区域(即工作的地点)也由快递公司决定,同时快递员按公司规定的方式方法完成送达工作,可以视为快递员是在公司的指挥监督下工作,即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对于以承包、包片的名义,但实际工作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快递员与物流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德力律师介绍,《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显然,快递员和快递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快递员就快递送达工作也受快递公司管理且快递送达工作也是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李律师认为,就林女士描述的情况,其与快递公司之间可以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李德力律师提醒,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在实际生活中严重影响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审慎对待。一方面,快递员应当积极与快递公司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等,并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方式及管理模式,以避免相关争议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