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工作10个月后离职,发现公司未缴纳社保
2020年1月4日,小张与海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成为了三亚市凤凰营业点的一名收派员,每日忙碌穿梭在大街小巷,负责派送网店的快递包裹。10月14日,小张从该网点正式离职,却发现自己在顺丰工作时的社保处于未缴纳状态。
根据小张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小张的工作内容为收派,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为4个小时。记者注意到,协议其中一则对于社保的条款,“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海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乙方(小张)支付的工资报酬已包含社保费用,甲方无需再为乙方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
小张告诉记者,虽然合同双方约定为非全日制,但自己的工作时长远超出了合同上约定的4个小时,他还向记者提供了工作打卡记录和工资流水。记者在电子考勤日历上看到,小张每日按时在早晚打卡的班次为早上8点至晚上9点20分,每月还包含了正常出勤、事假等等,出现未打卡的情况不多。
“公司对我们的要求更为严格,从早上打卡8点至晚上打卡9点20分,这个时间段不仅是派送包裹,收发快递也是工作的内容。”小张说,公司内部能够缴纳社保的名额有限,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签订正式合同,但公司按照劳动法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回应:非全日制不需缴纳社保
2020年11月底,小张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材料,于27日下午开庭审理。据裁决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小张与海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分公司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月23日,记者联系上答辩状上的三亚凤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先生,他告诉记者,此事曾在当地进行了劳动仲裁,“按照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来说,我们企业是可以交其他的保险作为替代,没有说一定非得要缴这种社保,我们是合法合规的。”钟先生称,存在劳动关系和缴纳社保是两码事,因为小张是非全日制用工,如果有诉求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若如合同显示小张为非全日制用工,企业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双方签署的用工协议上关于社保部分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记者咨询了律师对此事分析。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胡良瑞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显示,已经确认小张与海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包括发放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结合本案中小张的实际工作情况,其虽然与公司将工作时间约定为非全日制,但小张的实际工作时长远超出了合同上约定的4个小时,甚至超出了每天工作的法定时长,那么此时,小张不符合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正常的全日制职工对待并享有相关的职工福利待遇。
另外,鉴于本案中的书面劳动合同为格式合同,用人单位作为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者、提供者,涉嫌刻意的剥夺和限制劳动者的权利,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对于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理解上也应当作出对用人单位的不利解释。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和理由,海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分公司应当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倘若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胜诉的案件,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者也可在法定时效内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